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7月25日出生,住江西九江市浔阳区,
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3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本案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本案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武汉双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113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3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 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