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81民初1227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城市乘马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出庭,代为和解;代为结算,代领案款;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陆市太白大道19号(林语花都北区13栋1单元210-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662294968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规定时间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62元,减半收取2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