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982民初57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本案因“新冠”××的不可抗力,疫情防控期内中止审理,现恢复审理。原告*雄鹰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雄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熊小宝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