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陆市知明实业有限公司、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82财保1号
申请人:安陆市知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佳禾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050006910P。
法定代表人:唐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斌,安陆市府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大道19号(林语花都北区13栋1单元201-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662294968L。
法定代表人:罗天金。
申请人安陆市知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开设的42×××36账户予以查封,并对该账户上的存款1496782.5元予以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陆市知明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42×××36账户内的存款1496782.5元;
二、本次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陆市知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胡冬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全辉
书 记 员 阮钰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