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2761民初150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精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大道19号(林语花都北区13栋1单元210-2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绥兰路五中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绥化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东山社区工业园区。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化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41元,退还***13,941元。
审判员关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