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赵雄鹰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82民初59号
原告:赵雄鹰,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阳,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普提金商务中心A座17、18楼。
负责人:梅元丙,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罗天京,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雄鹰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雄鹰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雄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赵雄鹰负担。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