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982民初1057号
原告: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涢水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1元,减半收取计3165.50元,由湖北白涢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