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民终2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盈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3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陆市府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愉,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盈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982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不予受理湖北盈大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反诉裁定后,上诉期未满即对本案进行实体处理,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剥夺了湖北盈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不予受理反诉的民事裁定提起上诉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982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盈大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