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923执1731号
申请执行人:***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关镇曲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793254325F。
法定代表人:丁裕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柳李西子,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天梦皮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0581440310。
法定代表人:褚视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梦皮草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天梦皮草服饰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该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923执173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或约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书鹏
审判员 董金洲
审判员 吴艳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