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鄂大悟行非审字第00065号
申请执行人大悟县城乡建设局。地址:大悟县城关镇兴华路特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梦县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梦县城关泰山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悟县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悟建行决字(2012)第173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大悟县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悟建行决字(2012)第173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大悟县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悟建行决字(2012)第173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云梦县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逾期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悟县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悟建行决字(2012)第173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大悟县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悟建行决字(2012)第173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云梦县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昆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田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