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洪涛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十堰市洪涛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十堰市**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文书内容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鄂0302执2181号
***、十堰市**通信有限公司:
你们与柯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柯颖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柯颖欠款15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按2500000债务本金计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1500000债务自2016年2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计算);
二、十堰市**通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负担案件诉讼费26800元、执行费17400元。
户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
帐号:17×××7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院地址:十堰市重庆路78号 邮编:442000
联系人:黄可 电话:8472678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十堰市人民广场电子屏幕或其他媒体公布,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