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洪涛通信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302执215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十堰市洪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
本院依据(2017)鄂0302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十堰市洪涛通信有限公司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95号19幢2-18-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30395号)。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16号11幢-1-14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
三、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16号11幢1-19-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33170号)。
四、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16号11幢1-19-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十堰房房权证茅箭区字第**)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 岗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