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洪涛通信有限公司

十堰市洪涛通信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302民初4549号
申请人:十堰市洪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十堰市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洪涛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十堰市洪涛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十堰市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洪涛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十堰市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被告十堰市洪涛通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丁家营镇幸福路1幢(房产证号:丹江口市)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