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3民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千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荆州市宝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州市荆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荆州市宝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2018)内0304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对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6.70元,减半收取368.35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佩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