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宝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荆州市宝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滕店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003执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振保,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代理人***,男,荆州市荆州区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荆州市宝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北路63-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滕店小学,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藤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马振保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宝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滕店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6)鄂100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债权金额为本金48000元,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100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