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宝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富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宝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民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富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太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州市宝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荆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荆州富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太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荆州富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太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荆州富阳畜禽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太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荆州富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宝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荆州富农饲料有限公司、荆州富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富阳畜禽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1003民初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荆州富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虽然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但未按法院2018年7月19日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要求,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荆州富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莉
审判员*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