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13657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茂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荆州市宝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662287987N。
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荆州市宝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计6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 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