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宝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市宝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荆州富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富农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03民初779号
原告:荆州市宝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荆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富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太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荆州富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太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荆州富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太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荆州富阳畜禽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川店镇太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宝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富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富农饲料有限公司、荆州富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富阳畜禽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荆州富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富农饲料有限公司、荆州富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富阳畜禽种业有限公司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130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宝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荆州富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富农饲料有限公司、荆州富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富阳畜禽种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待本案审理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冯路
书记员聂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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