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303民初1889号
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望城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潮,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邯郸市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百花大街62号1号楼1单元1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2元,减半收取4961元;由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