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随州中民初字第00600-1号
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000余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其它资金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袁涛
审判员吕丹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石继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