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303民初1372号
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望城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邓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咏,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芳,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安徽天润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北侧益民路东侧天阳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朱长星。
被告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清流中路466号(汇鑫大成国际)14幢601-610室。
法定代表人杨伟成。
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与安徽天润城家居有限公司、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天润城家居有限公司、安徽省快速富佳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正彬
人民陪审员 刘前富
人民陪审员 苏功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储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