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执197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220446467,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区望城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邓少华,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诺盛源生物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300MA48B9QNX2,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K061号14栋2楼。
法定代表人任广东,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北诺盛源生物有限公司物权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3民终3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泽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