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民初2297号
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望城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邓少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国杰、乔刚,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女,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继兰,系被告***妹妹。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盛 圆
人民陪审员 史晓燕
人民陪审员 徐秋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守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