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3财保21号
申请人:***,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重庆市开县,现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申请人:武汉市功豪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姑嫂树9号)新华家园B区5栋207号。
法定代表人:杨直功。
申请人***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功豪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32064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功豪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功豪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32064元的财产。具体明细为: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功豪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在兴业银行长江支行41×××51的银行账户及在中信银行水果湖支行7381210185900019011的银行帐号,保全期限为保全实施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之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管秋荣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