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3执4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武汉市功豪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姑嫂树9号)新华家园8区5栋207号。
法定代表人杨直功,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民终6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功豪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实际施工款1537786元,利息(待定数,按照实际还款时间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照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并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038元,及执行费,法院已依法受理***的执行申请。
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市功豪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市功豪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市功豪建筑技术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武汉市功豪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6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辉
审判员 陈中
审判员 邓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