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33民初661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永清县里澜城吉丰物流服务部。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里澜城镇里澜城村廊大路东侧。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支公司东沽港镇营销服务部。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东沽港镇112国道顺发加油站西50米。
被告***,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花泽路11号纸业研发综合楼一层东。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厦26号鑫域国际综合楼B座一单元11层1103号。
被告*学术,男,1974年4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管理部。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阳光大街与东风路交叉口仁和公寓底商第12号。
被告***,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被告***,男,1982年8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武汉飞达桥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工业园。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永清县里澜城吉丰物流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支公司东沽港镇营销服务部、***、***、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王学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管理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武汉飞达桥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同一事故中的受害人***、孙亚坤、***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需要核定本事故中各受害人赔偿数额,确定本案原告从各保险限额范围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