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33民初236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代理人:冯保园,系冯汝刚儿子。
委托代理人:申艳斌,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秀菊,女,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委托代理人:冯保园,系任秀菊儿子。
委托代理人:申艳斌,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学术,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小学文化,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41997947)。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阳光大街与东风路交叉口仁和公寓底商第12号。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军创,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30075)。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93号。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283134-4)。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9657317X2)。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厦26号鑫域国际综合楼B座1单元11层110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总队衡大支队。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北环西路945号。
负责人:***,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杜丰,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邢台支队威县大队。
负责人:雒名章,该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孙福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武汉飞达桥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桥村工业园。
被告:***,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永清县里澜城吉丰物流服务部。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里澜城镇里澜城村廊大路东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秀菊诉被告*学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总队衡大支队、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邢台支队威县大队、**、永清县里澜城吉丰物流服务部、***、武汉飞达桥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永清县里澜城吉丰物流服务部、***、武汉飞达桥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秀菊撤回对被告**、永清县里澜城吉丰物流服务部、***、武汉飞达桥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