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飞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飞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金牛粮食购销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281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飞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姐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13层2号房。
被执行人大冶市金牛粮食购销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牛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飞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金牛粮食购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湖北飞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金牛粮食购销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941号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中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