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飞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飞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812-2号
原告:湖北飞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13层2号房。
法定代表人:舒贤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谦良,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581土木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跃进,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8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湖北飞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和解并申请撤回起诉为由,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原告湖北飞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登记人为邓晓岚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116号东湖熙园1单元22层2202室、建筑面积151.59平方米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 金 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周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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