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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霍克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7民初750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万火清,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市霍克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熊正国,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万火清、武汉市霍克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民事诉讼权利的处置,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7元,减半收取134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