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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武汉市某某能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446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武汉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瑜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3355924X0。
法定代表人熊正国。
被告武汉市***能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华联社区金龙华广场1号商务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伟。
上列原告***诉被告武汉市***能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能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诉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秀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婧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