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夏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江夏区司法局金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武汉市江夏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江夏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市江夏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市江夏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8元,减半收取1344元,由武汉市江夏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