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诉武汉市江夏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夏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江夏区司法局金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武汉市江夏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江夏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市江夏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市江夏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8元,减半收取1344元,由武汉市江夏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