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26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正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李咀村。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鄂蕲春民初字第2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正泰置业有限公司已部分履行义务,执行人湖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书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恒源建设有限公司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蕲春民初字第2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吕元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