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21民初1152号
原告:米易县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顺墙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67352858X5。
法定代表人:李明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华(特别授权),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侯家村**,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20865782。
法定代表人:谢生福,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米易县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易县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米易县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米易县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5元,减免9800元,由米易县美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45元。
审判员 李宗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银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