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执恢243号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汇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蒲阳镇堰华路615号13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侯家村2组。
法定代表人:谢生福,其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谢生福,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四川嘉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三洞桥路19号9层。
法定代表人:**,其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汇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生福、四川嘉诚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71,808元,执行费57,762元。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恢复执行后,对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河滨森邻”房屋施工1标段的应收工程款进行司法审计,现正处于评估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勇
审判员 袁世海
审判员 **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