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恢6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路89号17栋1单元15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叶松。
被执行人:四川省林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侯家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陈维林。
被执行人: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侯家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谢生福。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谢某,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吴某,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332号执行证书,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四川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林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谢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谢某、吴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标的为9146973.44元及利息,执行费为73135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1年6月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称被执行人吴某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房屋具备处置条件,要求恢复强制执行措施,因本院另案(2021)川0106执恢125号案件正在处置吴某名下的上述房屋,故本案并入上述案件一起处理,待房屋拍卖成交后,一并分配。
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过多次查询,均未查询到其他大额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曼
审判员 何金伟
审判员 许小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