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豪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执异389号

申请人:四川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合作路89号17栋1单元15层10号。

法定代表人:叶松,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黄永,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豪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7栋5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侯家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谢生福,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省林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侯家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陈维林,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聂春文,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人四川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院(2019)川0105执6282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8年1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芷泉支行)与四川豪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林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聂春文、***公证债权案出具(2018)川国公证执字第343号《执行证书》,载明执行标的为本金679.80万元,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全部债务结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同年12月28日,工行芷泉支行与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项下全部权利转让给四川发展公司。随后四川发展公司又于2019年2月19日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浙商公司。浙商公司遂于同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于同年年11月26日以(2019)川0105执62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证书、债权转让协议、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清单、债权转让确认函、资产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审查中,瑞***公司提交公开竞价转让公告、竞买记录、兴业银行付款回单、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公告、债权转让确认函等证据材料,拟证明其通过拍买取得案涉债权、支付拍卖价款,并就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以及申请执行人浙商公司对此予以确认等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中,瑞***公司所提交证据能够佐证申请执行人将案涉债权依法予以转让、书面认可案涉债权转让之事实,故瑞***公司的变更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本院(2019)川0105执6282号案申请执行人为四川瑞***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霍 颖

审 判 员  杨 进

审 判 员  王 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政

书 记 员  戴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