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执恢1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6年06月2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侯家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谢生福。
被执行人:四川佳福润共享康养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桤泉镇灵通村6组。
法定代表人:许倩。
被执行人:杜世林,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佳福润共享康养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倩交纳了10,000元,已支付与申请执行人。经网络查询系统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据本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1128民事判决书恢复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02,356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到位10,000元及首执执行到位562,233.6元,现尚有330,122.4元及利息未实现。
本院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方静
书 记 员 范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