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411执1635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渡仁西线阳光家园旁,注册号:510411600077986。
经营者***,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二组,组织机构代码:2020865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与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喻泽永租赁合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欠款1202565.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2.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4.向攀枝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信息。
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