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中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江阴中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2891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中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035193275,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澄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阴市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XCA751,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鹤城镇工业******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阴中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10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向江阴中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9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保全费1620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 受理后,发现江阴中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未提供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向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查询,此外,未查找到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江阴中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江阴中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查找到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蒋 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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