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中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与江阴中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0852号 申请人:江阴中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035193275,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澄路34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4UXCA751,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鹤城镇二区023号2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江阴中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中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起诉之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中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粤顺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山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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