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7674号之一
原告:江阴中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519327,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澄路34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000857,住所地湖南省湘潭九华经济区***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阴中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恒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江阴中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中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中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计2020元,财产保全费1510元,合计3530元(江阴中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中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