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安钢结构有限公司

四川利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2财保23号

申请人:四川利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陆家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32267080。

法定代表人:黄友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艺梅,四川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风路二段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4815D。

法定代表人:胡刚。

申请人四川利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利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账户4311××××7444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600000元为限。2021年2月2日,原告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账户4311××××7444,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6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万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何直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