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安钢结构有限公司

四川利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803执393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利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黄友明。
被执行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赵卫东。
本院在执行四川利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街支行4402××××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86078元,冻结期限一年。
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