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安钢结构有限公司

四川利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北浪度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3民初2114号
原告:四川利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陆家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32267080。
法定代表人:黄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兴隆,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北浪度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红城乡经济开发区章华大道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3MA49053648。
法定代表人:黄驱。
四川利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湖北浪度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利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利安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利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计522元,由四川利安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秦孟秋
书 记 员  万佳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