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2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利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陆家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友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艺梅,四川悟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罗林华,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审第三人:朱蓉,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长顺(系朱蓉之夫),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利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罗林华、朱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8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且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艳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鸿卓
书 记 员 郑 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