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润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法定代表人:黄慧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未来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5R地块泰合百花公园B区4栋。
法定代表人:李红漫,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润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未来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民终10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支付工程款13428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4288.6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支付案件诉讼费1493元;3、承担本案执行费。2020年1月19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邮寄被退回。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20年6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2020年2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4月11日,本院依法在武汉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武汉市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20年6月11日,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武汉汉阳大道630号同行商务711室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经营,现下落不明。
4、经工商查询,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
2020年6月12日,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民终10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民终106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焦质成
人民陪审员 邓 文
人民陪审员 李 昂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