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捷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执2088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15执208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龚鸣,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力,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燕,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捷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广东省乐昌市。
关于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捷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广州市捷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应履行向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应在1100000元范围内对广州市捷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广州市捷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捷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同时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捷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捷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汇入执行款60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800元,剩余款项59200元已退发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捷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广州市捷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形,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市捷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6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异议,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异议,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5执20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伟军
审判员  黄志明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年××月××日
书记员  冯伟东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