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703执20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56年2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被执行人,董辉,男性,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陈从才,男性,汉族,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龙王咀农场龙王咀新工厂项目2号厂房1层。
法定代表人龚鸣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董辉、陈从才、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TDH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辉、陈从才、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标的的款234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元。被执行人董辉、陈从才、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年**月**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形式(直接、留置、某某代收)向被执行人董辉、陈从才、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董辉、陈从才、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年**月**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董辉、陈从才、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董辉、陈从才、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未能查找到其他可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年**月**日到被执行人董辉、陈从才、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年**月**日将被执行人董辉、陈从才、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辉、陈从才、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董辉、陈从才、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于**年**月**日到****调查核实,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董辉、陈从才、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董辉、陈从才、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董辉、陈从才、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高攀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