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81财保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双越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人和广场15层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688483257T。
法定代表人:胡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963237446。
法定代表人:鲍转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双越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鄂0381财报2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武汉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国网湖北电力有限公司丹江口市供电公司的工程款1.6万元予以冻结。湖北双越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双越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武汉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和解结案,湖北双越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武汉宏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国网湖北电力有限公司丹江口市供电公司的工程款1.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迪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罗简
书记员程茗